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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专利无效案一审结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告于1997年7月11日申请名称为“标帖”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专利权。1999年,第三人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指出原告专利与其“金龙鱼”标帖相近似,且其“金龙鱼”标帖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应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12月17日作出第40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将市场上广为人知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使用的标帖与原告专利相比,二者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相同的。二者仅产品名称的字数及鱼图形的形状等 细微部与“金龙鱼”标帖有所差别。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角度出发,两标帖图案设计的要素及布局基本相同,极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 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专利应被宣告无效。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