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专利权海关保护?何谓主动保护?
专利权的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专利权的执法措施。对于已经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模式。海关实施主动保护,可以对侵权嫌疑货物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而海关实施被动保护,则只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由权利人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海关无权对货物和收发货人进行查处。
2、谁可以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
3、备案申请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何时会通知是否核准备案?何时生效?
专利权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
4、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是否需要使用规定的格式?
必须按照规定格式,一个证书提出一份申请。海关总署为专利权备案申请书规定了专门的格式。权利人可以按照该格式自行印制申请书,或者从海关总署互联网站(www.customs.gov.cn)下载申请书。
5、备案收费标准和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能否续展?
备案费收费标准:每件人民币800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仍为10年。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
6、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哪些作用?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办理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
(3)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
因此事先进行备案,可以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
7、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未办理备案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已经办理备案的,专利权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进出境地海关是指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或者指运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杭州关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主管部门是杭州海关法规处。(咨询电话:0571-866666028;866666427;86666623;传真电话:0571-86666614;邮编:310007,地址:杭州市黄龙路7号杭州海关办公大楼7楼。)
8、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海关如何予以保护?
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专利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专利权人。(经海关同意,专利权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专利权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专利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认定。只要货物被认定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专利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9、什么是反担保放行?对于哪些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反担保放行?
反担保放行是指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并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附送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立即通知专利权人。在海关放行货物后,专利权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10、海关怎样处置侵权货物?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专利权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专利权人。(2)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利权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3)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