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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是指任何人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意见的行为。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查质量。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 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该程序也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法定必经程序。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后实行书面审理,针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其理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是否确凿、充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当,依法对异议申请进行裁定。

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便于社会公众知晓裁定结果,了解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1、商标异议的构成要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2)、有具体的意义请求、理由和事实;
(3)、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
(4)、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5)、需已经缴纳商标异议规费。
 

  2、商标异议案件类型:

(1)、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2)、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权益的;
(3)、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
(4)、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常见异议案件类型;
(5)、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7)、其他异议事实和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