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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七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七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淄高新管发〔20156号),规范科技政策兑现程序,加强对科技扶持项目的管理,经高新区[2015]22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将《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淄博高新区专利扶持及奖励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等七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323 


 

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参照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博高新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新区科技资源共享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三条  淄博高新区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三)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受理及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结果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是高新区科学技术最高奖。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对相关产业具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第七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高新区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高新区与国外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八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推广应用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型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设置为每年不超过申报数量的70%。授予奖项中一等奖比例不多于15%、二等奖比例不多于30%、其余为三等奖。
如符合规定条件,同一成果可同时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同一成果,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能授予一项,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受限制。
已被授予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后,可在以后年度继续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00万元。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高新区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高新区管委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列支。高新区财政局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奖励文件拨付奖励资金,并在奖励年度内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由获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需提供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企业相关财务证明、应用证明、上级获奖证明、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及产业化计划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及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及产业化计划、核心技术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评奖。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拟批准授予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授予前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书面提出,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此后三年内当事人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淄博高新区专利扶持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中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专利扶持及奖励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扶持及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作用。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对象
一、专利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应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二、淄博市其他区县被列入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申报高新区专利扶持及奖励。
三、多家单位共同申请同一专利的第一专利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报高新区专利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扶持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扶持
1.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1000/件,对于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请超过10件的,超过部分每件再给予1000元的资助。
2.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
二、专利授权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5万元。
2.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项专利最多对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进行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条  申请专利扶持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扶持需提交的材料
1.淄博高新区专利扶持及奖励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及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供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及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供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曾受扶持及奖励专利项目的现状、应用实施、成果产出等情况;
6.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专利授权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淄博高新区专利扶持及奖励申请表;
2.国内授权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及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及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及复印件。
3.国内授权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曾受扶持及奖励专利项目的现状、应用实施、成果产出等情况;
6.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区中国专利奖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申请扶持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省贯标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通过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扶持及奖励申报时间
一、高新区科技局每年两次集中受理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及专利授权奖励的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份(上半年度专利)和次年的1月份(下半年度专利)。符合专利申请扶持及专利授权奖励要求的单位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一受理期内向高新区科技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专利扶持及奖励的申请资格。
二、每年一季度,高新区科技局受理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验收合格单位兑现扶持政策的申请,申报通知在淄博高新区科技局网站发布。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扶持及奖励的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
第八条  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存有套取专利扶持及奖励情形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扶持或奖励的款项,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再享受专利扶持及奖励政策。对于授权专利不维持、转化率低的单位,适当降低扶持及奖励额度。
第九条  高新区科技局对审核确认的专利扶持及奖励项目、国家专利奖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验收的企业及扶持奖励资金清单,予以汇总,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文件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淄博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规范对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均在淄博高新区,产品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和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的认定、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申报
一、每年一季度受理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的认定申请。企业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报高新区科技局。
二、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申报表》。
2.辅助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和证明《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申报表》中所填各项数据。主要应包括: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近两年度财务报表;
4)上年度研发经费明细表;
5)企业员工、企业研发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才明细表,上年度培养或引进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6)上年度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和授权通知书;
7)上级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文件;
8)上年度承担科技计划文件;
9)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0)能够反映企业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管理制度、上市挂牌情况等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以《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申报表》作为封面与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分别上报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财务报表、研发经费明细表加盖财务章。
第五条  初审
    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要求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正。
第六条  评定
一、建立《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核算标准》,由三个一级指标、九个二级指标、十二个三级指标组成,总分100分,同时设两项加分项共20分。
二、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照《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核算标准》,核算各项指标得分,各指标以及加分项得分加总得到该企业的评定分数。
三、根据评定得分,按照1:1.2的比例由高到低划定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候选名单。
四、候选名单提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后,确定出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名单。
第七条  管理与服务
一、认定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的企业,需向科技局填报《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表》,反映企业当年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每月向财政局填报《高新区重点企业主要财务税收指标情况简报》,反应企业每月经济运行情况。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跟踪服务。
二、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认定一次。企业认定为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后,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按期认定,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在获认定的当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对未获得或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申请。
第八条  奖励
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连续两年对财政贡献增幅高于高新区财政收入增幅10%-20%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财政贡献增幅连续两年高于高新区财政收入增幅20%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一家企业最多支持三年。
第九条  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的数据或材料有虚假成分,一经发现撤消其全部荣誉,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企业不再享受高新区科技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附件:1.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核算标准
      2.相关指标内容解释


 

附件1
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认定核算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核算办法及指标要求
科技创新能力指标
50分)
高新技术
企业
10分)
是否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分)
是,得10分;不是,得0分。
研发经费
投入
10分)
研发经费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
10分)
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小于等于3%3分,每提高1%,增加1分,最高10分。
专利
8分)
上年授权发明专利(4分)
每授权国内1项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4分。
上年申请发明专利(4分)
每申请国内1项发明专利得0.5分,最高4分。
科研人员
8分)
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比(4分)
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小于等于30%2分,每提高1%,增加0.2分,最高4分。
硕士以上研发人员
4分)
每拥有一名硕士以上学位研发人员,得1分,最高4分。
企业研发
中心
8分)
是否拥有企业研发中心(8分)
按最高级别计算,拥有国家级中心得8分,拥有省级中心得6分,拥有市级中心得2分,无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得0分。
科技计划
6分)
上年度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情况(6分)
按最高级别计算,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得6分,承担省级科技计划得4分,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得2分,未承担上级科技计划得0分。
经济发展情况指标
40分)
成长性指标4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
20分)
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为0或者负数,得0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20分。
财政贡献增幅(20分)
年度财政贡献增幅为0或者负数,得0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20分。
企业管理情况指标(10分)
管理水平
5分)
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5分)
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执行情况良好得5分,较好得3分。
上市情况
5分)
企业上市、挂牌情况(5分)
在主板上市得5分,在创业板上市得4分、在新三板挂牌得3分、在齐鲁股权挂牌得2分、未上市挂牌得0分。
加分项(20分)
高层次人才
10分)
上年度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10分)
引进、培养千人计划专家或长江学者10分,引进、培养泰山学者市英才计划5分。
科技奖励
10分)
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励情况(10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得10分,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得5分。


 

附件2
相关指标内容解释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研发经费:评价年度内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研发经费的归集范围包括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具体各项归集范围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的要求执行。
三、当年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评价年度内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受理的发明专利,企业取得有授权或受理通知书。
四、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五、硕士以上研发人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发人数。
六、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拥有的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七、财政贡献:指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以入库数为准,由财政局提供相关数据。
八、科技计划:指上级科技部门批复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九、科技奖励:指上级科技部门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淄博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中有关精神,做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持政策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对携科技项目到高新区注册公司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资助,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对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产业转型升级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工程化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条件
1.高层次人才本人须为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技术创新走在国际国内前沿的高端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863”“973”或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研发团队主要成员;或经专家评审认定科技含量高、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项目的研发团队主要成员。
2.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或具有较强的关联度,且能在两年内进行中试或实现产业化。
3.项目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且须有人常驻高新区。
4.高层次人才须已在高新区独立或与其他企业合作注册企业,本人持股不少于30%
5.项目合作方必须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其所从事领域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相关联,能为项目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二、申请材料
1.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及综合效益分析等;
3.能证明项目先进性及知识产权等情况的材料,如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为职务发明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所有权单位出具的同意在淄博高新区实施转化的证明及免责声明;
4.高层次人才本人及研发团队成员入选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长江学者” “泰山学者”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证明材料,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证书,承担国家“863” “973”或科技支撑计划的相关文件等;
5.合作实施项目的须提供合作协议,合作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财务报表,以及取得相关资质和荣誉的证明材料;
6.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四条  受理、评审与兑现
一、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局随时受理,视申报情况每年组织1—2次评审。科技局对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科技局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提交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由高层次创业人才本人进行现场汇报。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二、评审结果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管委会与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实施所注册的企业签订三方项目扶持合同书,合同书相关数据要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报表中填报数据一致,合同书将作为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财政局、科技局、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的政策兑现工作,扶持资金的60%以创新券形式发放,创新券按照《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进行兑现。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所注册的企业加强本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二、科技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为及时了解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每半年进行一次调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做出年度评价报告。项目进度与项目扶持合同书要求差距较大或者其它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发放的创新券不再给予兑现。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支持资金或支持资金未按项目扶持合同书要求使用的受资助人和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奖励资助资金支持。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在合同截至日期后半年内,由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验收表;
3.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4.研发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
5.取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产品检测报告等技术创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6.提供财务报表和部分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
7.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局、财政局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向管委会汇报。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淄博高新区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中有关精神,做好高新区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持政策
对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应当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或具有较强的关联度,且能在两年内进行中试或实现产业化。
2.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获省级科技奖励或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申报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须在相应研究院设立研发室,与研究院签订明确研究院权益的协议,并以下列方式之一实施工程转化项目或对外开展技术服务:(1)独立注册企业,(2)与其他企业合作注册企业,(3)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4)经审核认定的其它方式。
4.项目合作方必须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能为项目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5.同一项目负责人或同一项目实施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企业有尚未结题验收工程转化项目的,不能新申报项目支持。
二、申请材料
1.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申报表;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及综合效益分析等;
3.能证明项目先进性及知识产权等情况的材料,如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为职务发明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所有权单位出具的同意在淄博高新区实施转化的证明及免责声明;
4研发团队或实施企业与研究院签订的明确研究院权益的协议;
5.与企业合作实施项目的提供合作协议,合作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财务报表,以及取得相关资质和荣誉的证明材料;
6.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四条  受理、评审与兑现
一、研究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科技局。
二、科技局对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科技局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提交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汇报。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四、评审结果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管委会与研究院、项目实施企业签订三方项目扶持合同书,合同书相关数据要与研究院工程转化申报表中填报数据一致,合同书将作为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局、科技局、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的政策兑现工作,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研究院,研究院再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扶持资金的60%以创新券形式发放,创新券按照《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进行兑现。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扶持资金由研究院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做好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技局每半年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做出年度评价报告。项目进度与项目扶持合同书要求差距较大或者其它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发放的创新券不再给予兑现。年度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研究院工程转化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支持资金或支持资金未按项目扶持合同书要求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奖励资助资金支持。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在合同截至日期后半年内,由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验收表;
3.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4.研发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
5.取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产品检测报告等技术创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6.提供财务报表和部分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
7.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局、财政局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向管委会汇报。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淄博高新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中有关精神,做好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中心是指高校院所与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后在高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  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院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优势学科应与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相符合。
第四条  技术转移中心职能
一、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孵化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二、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合作各方优势,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及省重大专项和重点任务,提升产业整体研发水平;支持乙方专家与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为企业解决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人才培养及引进。依托高校院所资源优势,结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区内企业人才需求,积极开展学术讲座、技术培训,培养实用型人才。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五年内无偿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三年内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30万元的扶持资金。技术转移中心在高新区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参照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政策执行。
第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七条  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调度,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转移中心工作开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科技局每年对技术转移中心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年度评价报告,根据技术转移中心综合运行提出下年度扶持资金意见,上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


 

淄博高新区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淄高新管发〔20156号)中有关精神,做好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持政策。鼓励区内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带动作用,且较好发挥了行业服务功能的共建产业研究院,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扶持。
第三条  扶持条件
1.产业研究院承担企业必须是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企业、高校院所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三方共建产业研究院的协议。
2.产业研究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产业研究和技术服务方向,符合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产业研究院对高新区行业有较大带动作用,较好地发挥了行业服务功能。
4.产业研究院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创新团队,相关制度完善。
5.企业需为产业研究院提供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和一定的研发投入。
第四条  扶持政策申请材料
1.淄博高新区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扶持政策申请表;
2.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
3.产业研究院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4产业研究院运行产业及发挥行业服务功能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由科技局随时受理,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对产业研究院建设企业发放创新券,创新券按照《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进行兑现。
第六条  产业研究院建设企业每年将产业研究院工作报告报送至科技局。工作报告包括产业研究院建设及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当年度产业研究院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5日。(来源: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