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及产出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发〔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财政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
(三)重要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活动;
(四)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评审认定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和挖掘手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评估、评价或审查,针对潜在风险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要素启发创新思路,基于发展目标制定战略策略,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和人才引进及企业市场竞争提供咨询参考。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活动项目实施失败、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影响分析,包括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知识产权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存续期限等;
(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分析;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合理性分析;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五)所涉及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分析,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侵权风险分析,以及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的依存或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能性分析;
(六)引进人才团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真实性、科技创新性分析评估;
(七)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评估;
(九)其他应当分析和评估的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筹备过程中,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知识产权评议可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也可委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后应当形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以及合理的对策建议;
委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评议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二)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在接到委托后5个工作日(或者在约定时限)内,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工作,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将评议报告转交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相关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评议中,相关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经费从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宣传培训和专家库的建设等管理工作,重大行业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制定、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重点人才引进等重大公共管理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或市政府指定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不得向被评议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专业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加大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信息推送服务水平,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同时对有关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及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在重大项目引进与投资、重点科技研发立项、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为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淄博市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