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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

教科书稿酬拟千字300元

 

  近日,国家版权局就《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教科书汇编者对所使用作品的支付报酬标准。意见稿规定,对于文字作品,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意见稿表明,办法中所指的教科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不经许可使用,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教科书汇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悉,2002年,国家版权局曾起草教科书具体的报酬支付标准,向全国征求意见。据文著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征求意见稿标准是千字100元,但大多数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却未按此执行。此后,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个别出版社参照千字100元的标准执行,大部分出版社以比较低的稿费标准,如千字30元、50元等实行,甚至有的作者根本得不到稿费,也不知自己作品被入选。该意见的出台,也引起许多作家的关注。有作家表示,也并不在意稿酬多少,对国家版权局保护作者权益的行为表示欢迎;但也有作家认为稿酬标准还应提高,可以考虑按照版税来计算。

  目前,该意见正在征集中,公众可于明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知识产权报 记者 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