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这是我省自2005年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来,第三次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资金办法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一、资金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主要从“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和专利奖励”五个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突出了对创新主体的资助扶持力度。《办法》增加了对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年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企业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园区的资助和奖励。同时,加大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支持力度。
三、加大了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奖励力度。奖励范围上,在保留对国家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基础上,增加了对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二、三等奖的奖励。奖励标准上,《办法》规定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理顺了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兑付渠道。《办法》对专利资助申报兑付渠道,由原来全部到省知识产权局申报,调整为资助申请均可到所属的市级知识产权局申报,市负责申请受理、初审、汇总,省局负责审核、兑付工作。(山东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