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专利资助)
一、关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助
对携科技项目到高新区注册公司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入驻研究院转化项目的扶持
对于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技术含量高且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过评审认定,给予“100平米的研发场地、提供100平米公寓住房、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的政策支持。
三、关于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的扶持
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项目团队以书面形式承诺三年内将项目落户于高新区的,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美元的借款;在海外孵化器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30%的补贴;如三年内在高新区注册公司发展,给予的借款转为项目扶持资金,否则,偿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高新区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助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期间,三年内每月由财政给予个人3000元的生活补助。
五、关于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
对创建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关于博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奖励
对组建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与院士合作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八、关于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的奖励
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且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除享受以上(本文第五、六条)扶持政策外,在高新区征地建设研发场所的,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进驻特色产业园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五年内分别免费提供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
九、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关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资金扶持
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按1:0.5匹配、省级按1:0.2匹配,且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科技计划(多年度)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等),给予计划承担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或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经审核,不给予匹配和扶持。
十一、关于年度科学技术专项奖励
关于年度科学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
十二、关于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资助及奖励
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资助及奖励,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资助1.5万元,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3各国家和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奖励1.7万元。
十三、关于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奖励
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企业获得中国和山东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
(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高新区科学技术局